船舶垃圾是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作业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焚烧炉灰渣、食用油、动物尸体和电子垃圾,不包括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
国际上,根据《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MEPC.277(70)决议,船舶垃圾分为A至K类,共11种:
A至I类
A 塑料垃圾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食用油
E 焚烧炉渣 F 作业废弃物
G 动物尸体 H 渔具
I 电子废弃物
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
J至K类
J 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余
K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余
J至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送岸处置
由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接收单证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内容。
焚烧处置
配备焚烧炉的船舶,每次焚烧后的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被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粉碎排放
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未经粉碎或研磨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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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怎么做?
1. 总长≥12米的船舶须设垃圾告示牌。
2.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均须配备《垃圾记录薄》。《垃圾记录薄》须留存在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适当处所,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3.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且船员均须执行。垃圾管理计划应经主管机关或认可的组织批准。
4. 船舶在特殊区域内任何垃圾都不能排放入海,国内包括渤海及北部湾海域。
5. 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6. 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3海里<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可以排放。
7. 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8. 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可以排放。
9. 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